富平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助力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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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富平县检察院法警大队配合第三检察部办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警戒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办案安全。
法警大队事先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办案的具体时间、地点,了解被看管人的身体状况、询问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对嫌疑人、证人等测温登记,事先查找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在办案过程中承担了看管工作,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办案安全,圆满完成了警务保障任务。
普法小知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第125期
文字:朱 盼
编辑:侯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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